一)外商投资企业的海关登记备案手续
依法批准设立并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企业,应向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(企业所在地未设海关的,向管辖该地区海关业务的分管海关)办理企业登记备案手续。登记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:
1。外经贸部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;
2。营业执照;
3。企业的合同章程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(外资企业仅提供企业章程及其批件);
4。其他有关资料(如项目建议书、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等)。
主管海关审核登记备案后,对资料齐全、合法、有效的,予以登记备案,发给《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登记手册》。
(二)进出口货物的通关手续
外商投资企业除办理上述登记备案外,还应按照海关对报关单位的规定,向主管海关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。进出口货物通关的基本程序请参阅本节的第一部分,其中:
1。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属于加工贸易项下的货物,应提供主管海关核发的《登记手册》;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器设备及其零部件,应由国家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,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时,应提供中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《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报验通知单》。
2。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属于加工贸易项下加工产品的,应提供主管海关核发的《登记手册》;如属于购买非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的,应提供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。
3。已在海关办理了登记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,其进口货物如能享受国家有关减免税优惠政策,应在货物进口前,填写企业盖章的免税申请表,到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减免税备案及审批手续。
(1)办理减免税应向海关提供以下材料:
①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《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》;
②项目主管部门审批的“企业进口货物清单”;
③有关进口货物的合同或发票;
④海关核发的《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登记手册》;
⑤其他有关材料。
(2)主管海关审核后,对已列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“企业进口货物清单”,符合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进口货物,签发《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》一式两联,并根据有关规定批注征免税意见后,主管海关留存第一联,其他一联制作关封交申请企业,凭以向进境海关办理进口手续。
(3)海关签发的《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》是按一批进口货物、一个进口口岸签发的,如进口货物为分批到货或分口岸进口,则需分别申请办理征免税证明。
海关签发的《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》的有效期为六个月,进口企业应在海关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进口货物手续。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,应经主管海关核准。
对《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》上海关签署意见为“征税”的进口货物,进境地海关按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后,放行货物。对进口货物正在办理但尚未办妥《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》的,进境地海关予以按进口货物应缴纳税款征收保证金后放行货物,企业在三个月内补交《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》后予以退还保证金,逾期不补交的,进境海关将保证金转为进口税款征收入库。